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重审开庭
7月25、2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原董事长助理陈严挪用资金一案。
2016年底,吴长江、陈严不服惠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补充侦查的相关证据,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数组新的证据,控辩双方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并围绕被告人吴长江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严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两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人士近40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将择期宣判。
背景
吴长江案
2016年12月21日,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同案第二被告、该公司原董事长助理陈严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当时,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长达105页。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位于3家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安排陈严携带公司公章到3家银行办理手续;
同时,吴长江通过4家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这笔保证金作为担保,向银行共申请流动资金借款9亿多元。
雷士照明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总额9.2亿元。
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雷士照明(中国) 损失5.5亿元。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有:
将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是吴长江的个人决定,没有经过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权以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4家贷款公司为其本人实际控制;
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个人支配使用。
吴长江犯职务侵占罪则是因2014年初,吴长江将一笔处理雷士照明重庆公司的370万元废料款不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供其本人使用,并将变卖废料的原始财务凭证销毁。
破案后,370万元未能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