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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伽艺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浦耳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佳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方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LED头条 · 2016-08-21
原告广州伽艺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浦耳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佳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方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4821号
广州浦耳照明有限公司、广州佳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方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伽艺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浦耳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佳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方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安装款102000元,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159120元;
2、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
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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