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337-TA-947调查案初步裁定出炉,从18份判决看技术方案认定的裁判规则
广东LED
·
2016-08-04
GDLED说
近日,科锐公司宣布收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有关337-TA-947(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调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此次裁定支持科锐对费特电气公司(Feit Electric Company, Inc.)和其亚洲供应商东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Unity Opto Technology Co.,Ltd.)有关侵犯专利和发布虚假广告的控诉。
广东LED综合报道(ID:GDLED2013)
编辑:Amy 主编:May
科锐获ITC支持
337-TA-947调查案初步裁定出炉
科锐公司8月2日宣布,公司近日收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有关337-TA-947(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调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此次裁定支持科锐对费特电气公司(Feit Electric Company, Inc.)和其亚洲供应商东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Unity Opto Technology Co.,Ltd.)有关侵犯专利和发布虚假广告的控诉。
ITC法官的判决结果如下:
● 因侵犯了美国专利号8596819(LED照明产品效率)、美国专利号8628214(LED照明产品效率)、美国专利号7976187(全方位LED照明产品)、美国专利号8766298(LED元器件结构),费特和东贝被裁定违反关税法第337节。
● 费特和东贝在未能达到能源之星标准/或要求的部分产品上粘贴能源之星标签,这一发布虚假和误导性广告的行为被裁定违法。目前预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6年11月29日对该项调查案作出最终裁决。
“法官的判决肯定了Cree在更高效和全方位LED照明产品方面的突破,对此我们感到很高兴”Cree公司总法律顾问Brad Kohn表示。“我们希望这一裁决签发排除令和制止令,通过防止不当使用Cree专利技术、谎称满足能源之星要求等产品的进口来保护消费者和Cree公司。”
专利案例解读
观察上述裁判规则,不难可以发现:法院提出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和通常含义理解原则与审查指南的规定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适合作为授权和确权程序中技术方案认定的基本原则。另一部分规则是在侵权判定中发展出来的,其逻辑前提是“推定权利要求有效”,与授权确权程序的设置目的存在根本矛盾。对于这类规则,法院没有在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审理中推而广之,复审委也并非一概拒绝适用,可见双方都认为其并非绝对不可用,而是认为需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专利审查的第一步是技术方案的认定,专利保护的第一步是权利要求的解释。
由于技术方案的认定/权利要求的解释的结论往往直接影响专利权效力/侵权判定结果,因此容易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又因为二者界限容易模糊,也导致复审委员会与法院之间时常产生观点分歧。本文从2015-2016.6收到的来自各审级的专利行政判决中挑选出在技术方案认定上具有典型性的判决三十余篇,对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这些裁判规则体现了法院在技术方案认定上的灵活性,即原则上给予权利要求的用词以符合通常含义的理解,作为例外在必要时引入以“推定权利要求有效”为逻辑前提建立的解释规则,治愈权利要求瑕疵,平衡各方利益。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有助于读者了解法院最新观点,激发学术争鸣,促进审查进步。
二、裁判规则
1、最大合理解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17号判决中,首次引入了“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并将之确立为授权和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最高院在判词中写道:“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做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由于我国专利法尚未赋予司法机关审查专利有效性的职权,法官需推定专利权有效;而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如最高院的判词所言,“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或者其效力如何做出判断”。由此可见,在授权确权程序中适用以“推定权利要求有效”为前提的解释方法与授权确权程序的设置目的存在根本矛盾。
USPTO在授权程序中采用“最宽合理解释原则”(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已经超过一百年,近年来因在多方复审(IPR)程序继续坚持该原则而遭到挑战,6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Cuzzo v.Lee 案中以8:0的全票判决,认定最宽合理解释原则合法。 美国最高院做出裁判的部分理由套用到中国也完全可以成立,例如,美国国会立法中对IPR程序中如何解释权利要求未作规定,中国专利法中也同样没有就在授权和确权程序中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做出规定(专利法第59条位于“专利权的保护”一章)。因此最宽合理解释原则的适用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在中国无效程序中修改的空间受限,如果考虑实用新型未经过实质审查,相比于发明专利修改机会更少,那么在无效程序如果严格采用与授权程序中相同的解释原则可能会有失公平。
2、通常含义理解
按照其通常含义来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用词是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内涵。《专利审查指南》要求将权利要求中的用词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除非说明书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从上述文字表述看,该通常具有的含义是相关技术领域内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借助说明书即可理解。换言之,说明书除了用于帮助查明技术领域以外,对于通常含义的确定并无用处。
在此之前,各级法院确定用词含义时会根据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而有所不同:若对用词的理解不会使得保护范围不清楚,则强调不应当用说明书或具体实施方式来限定权利要求(参见(2014)高行(知)终字第1545号、(2014)高行(知)终字第3316号);而对用词的理解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时,则应当结合说明书进行理解(参见(2014)高行(知)终字第3279号判决书)。
如前所述,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判断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前提。而在上述法院裁判中,当术语本身不清楚或其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时,法院并没有给予其本领域内的通常含义,而是更加倾向于将权利要求解释为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正是因为对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基础进行限缩,可以有效满足推定专利权有效的要求。但是,如前所述,这种做法应当特别谨慎,严格限制,以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对于“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解释为“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有疑问的是,在确定保护范围时,除了权利要求明文记载的特征以外,是否还应当考虑隐含特征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所谓“隐含特征”,是指那些虽然没有被明文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存在的特征。
(1)仅记载在说明书和附图中的技术特征
存在更大争议的是将仅在说明书,特别是说明书附图中公开的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书中去。在(2015)高行终字第958号判决书中,北京高院认为:“针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仅仅阅读权利要求书通常难以理解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部件本身的结构、形状,必须要阅读说明书及附图,才能准确把握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内容。”在该案中适用了直接、毫无疑义标准,纳入了一个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油泵位于液力耦合器系统之外”。在此前的(2012)高行(知)终字第1423号判决中,北京高院同样将仅记载在附图中的一个特征“携湿气体入口应当与筒体分离”纳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种做法甚至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可。类似做法还出现在(2014)高行(知)终字第364号判决中。以上三个案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说明书篇幅较短,只有一个实施例和一个附图。北京高院或许认为这属于可以适用直接、毫无疑义标准确定隐含特征的情形之一。
(2)根据权利要求文字表述或技术常识可以确定的隐含特征
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应当考虑“隐含特征”。在(2014)高行(知)终字1565号判决中,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上的瑕疵,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应以其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系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不应通过解释将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中所明确的技术特征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符合发明目的的理解
“最大的合理解释”中“合理”的内涵尚有待于后续判决的进一步阐释,但从既有判决看,“合理”至少要求解释的结论应当符合发明目的。(2013)行提字第17号判决中,最高院指出:“对于字面含义存在歧义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有关内容,对技术特征进行权利要求解释。对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得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矛盾”。
(4)对权利要求的更正性理解
“更正性理解”这一概念的首次提出,应该是在(2011)行提字第13号案中,又在(2015)知行字171号等案件中重申。法院将之表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该明显错误,并且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立即看出其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应当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更正性理解”。可见,进行更正性理解的要件主要由“立即发现”“唯一正确答案”构成,在笔者看来,这无非就是“直接、毫无疑义”的另一种表述,与意思表示解释中的“误载不害真意”原则类似。
(5)存在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认定
在(2015)一中行初字1312号案件中,权利要求1包括了A方案和B方案,其从属权利要求仅包括了B方案。审查决定认为,A方案不合发明目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实质上仅包括B方案,不会导致不支持。一审法院则认为: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小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撰写内容上的差异已经明确表明了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不同范围,不宜通过合目的解释将独立权利的要求的范围解释为与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同。
(6)参数、性能的限定作用
尽管法院一直强调(例如:法释(2016)1号第5条)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但法院认为某些特征也可能是对其他特征的进一步解释而非一步限定。法院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对于使用参数、性能对材料的组成/构造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应当推定具有相同组成/构造的材料具备相同的参数、性能。
上述规则的适用条件应当为:“权利要求存在可能导致无效的瑕疵,专利权人/申请人无法通过修改予以克服,但发明确实存在值得保护的技术贡献,予以无效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唯有如此,方能兼顾效率与公平,在保护创新主体权益和公众对权利要求书的信赖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王潇)
更多研究报告,请订阅《广东LED》杂志 转载需联系授权
首届国际第三代半导体创新大赛报名已启动,
广东赛区可直接登录http://zt.gscled.com/cxcyds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8月30日。
- 广东LED -
发现半导体新方式
TEL:0755-21539370
《广东LED》杂志科技厅主管期刊
时任广东省副省长宋海题词,广东省科技厅主管,八个地市科技局联合协管,广东省半导体照明产业联合创新中心、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5A级)联合主办。
↓↓↓ 点击"阅读原文" 【报名国际第三代半导体创新大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