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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城市照明管理思路分享 | 被“急刹车”后

中国之光网 · 2019-12-31
近日,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教组发〔2019〕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对城市照明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各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首当其冲。目前各地正在积极应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本文就该形势下城市照明管理思路进行探讨。

近日,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教组发〔2019〕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对城市照明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各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首当其冲。目前各地正在积极应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本文就该形势下城市照明管理思路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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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读

(一)对“过度化”的理解。

1、超出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工程。一般按景观照明建设投资占地方财政收入的百分比来衡量,超过一定限值可认为是“过度化”、“脱离实际”的建设。典型后果是拖欠工程款、有钱建没钱亮,受到市民、施工单位等各方诟病,对政府信誉也带来极大的损害。

2、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工程。景观照明对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影响鸟类和昆虫,影响植物正常的生长周期。近年来,景观照明越来越缺乏克制,向自然景观蔓延的趋势较为严重,出现了“烧山煮海(湖、河)”的现象,把不该亮的亮起来,同时,光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相关投诉越来越多,造成资源浪费和灯光扰民的现象。

3、虽未超出地方财政和环境承载能力,但是一味贪大求多求亮、没有重点、全城铺满的工程。

(二)对“违规建设”的理解。

1、无城市照明规划,盲目建设。《“十三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提出,“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依法理顺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审批、监管体制,加强城市照明规划的法制化管理,切实发挥好规划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城市照明设计市场和队伍,提高城市照明设计水平。”没有规划的指导,景观照明建设很容易走偏、无度,造成过度化建设。

2、违反建设程序,谋取私利。对于此类问题应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对“民心工程”的理解。

1、要确实了解老百姓需求。景观照明工程让市民游客有灯可看、有地可去,对提高夜间生活品质、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确实有较大作用。对于确实有亮灯需求的区域,景观照明可显著提高市民游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受到市民游客欢迎的。这种“亮灯需求”,往往是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匹配的,对于人流稀少的区域,建设过多景观照明设施,本质是一种浪费,是得不到群众的理解的,是会积累社会怨气的。

2、要落实群众参与。景观照明项目规划时、建设前应充分公示,多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自查整改的理解。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发展现状有极大差异,任何政策的“一刀切”是不合理的。《通知》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进行了区别对待(贫困地区过度化建设的情况更为明显)。同时,对不同性质的工程(已建工程、在建工程、待建工程)也要求区别对待,防止“在整改中一拆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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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城市照明管理思路

可以预见的是,《通知》的影响会比较深远,《通知》的精神需要几年的时间逐步消化。从行业来讲,景观照明建设的热度会明显下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灯具厂家应做好“过冬”的准备。从管理上来讲,城市照明发展方向将产生巨变,管理思路将发生明显转折。

(一)修习内功,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1、制定城市照明(景观照明)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有人管事”;建立建管移交程序,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必须明确设施接收、管理单位;建立维护机制,保证维护资金,做到无维护、不建设。从全国来看,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来讲基本上是政府规章,仅有无锡是法规)。

2、编制城市照明规划。规划的目的主要是划定亮灯重点范围,并指导未来景观照明建设。如前所述,无规划,则无指导无依据,实际操作易走偏。城市照明规划的制定应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应切合实际。

3、出台各种资金政策。包括建设补贴政策、养护经费补贴政策、电费补贴政策等。

4、完善城市照明监管考核机制。包括对城区的建设和长效考核,通过严格考核,督促建设单位提高建设质量,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加强管理,确保城市照明效果。

5、建立内部技术审核机制。除了流程上的审核,还应成立技术审核小组,对设计项目进行审核。城市照明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培养审美能力,建立专业自信,对不符合形势的景观照明建设,应能对领导进行正确引导。

(二)民生优先,保证功能照明质量。

功能照明与市民游客夜间安全出行息息相关,保证功能照明质量是践行民生优先的集中体现。

1、加强道路照明“三同时”建设,保证装灯率达到100%。特别是支小路、游步道、短隧道、人行天桥等部位,往往在建设时遗漏路灯,应加强与建设部门的协调,做到路灯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

2、对于亮度不足的道路,应保证专项资金,通过更换光源、反射器、增灯等方式,确保功能照明满足要求。

3、对城市照明专变、配电箱、接地系统等进行排查,提高设施安全性,保证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三)狠抓长效,确保景观照明效果。

1、长效管理是确保景观照明效果的关键。景观照明是一把双刃剑。照明设施完整时,确实能够改善城市夜间景观,提升城市品质;但是,景观照明设施一旦损坏不及时维护,反而会破坏城市夜间景观,带来负面效应。而不管再好的建设质量,使用过程中的设施损坏也是不可避免的。地方政府在景观照明建设前,应充分考虑后期养护,保证养护经费。除了有钱建,还应有钱养。同时应杜绝“以建代养”,因为在建设周期之间,设施仍有缺少养护的过程,仍会大量存在断亮缺亮情况,影响亮灯效果。

2、长效考核依据应包括养护合同、考核文件、养护标准,养护标准明确养护质量和服务要求,考核文件明确扣分规则和达标标准,养护合同明确扣款标准。三者三位一体,缺一不可。管理单位应严格按三者执行,保证威慑力,确保景观照明长效管理质量。

(四)严格审查,转变景观照明理念。

1、严格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在大环境影响下,景观照明的建设力度会逐渐减弱,项目的立项管理会得到加强,能不做的项目尽量不做。项目立项应以人为导向,以服务于经济为目标,商业活动集聚区(一般为商业街区)、休闲生活集聚区可以做灯,偏远地区不应做灯。仅有车流而无人流的入城口可选择性做灯,不应全面铺开。

2、对于环境敏感区域,如山体、湿地等,其景观照明建设应重点审查,能不做尽量不做,杜绝“烧山煮海(湖、河)”的现象,确保黑天空保护区内无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

3、加强对设计效果的把控,建立“少即是多”的观念,避免“过度照明”、“超标准建设”和“夜景丑化”现象。应重视光污染防治工作,通过设计把关,尽量少用直视照明系统,灯具和显示屏(包括媒体立面)出光面不应直接指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应包括住宅小区、宾馆、酒店、医院病房楼、学生宿舍等。

(五)拓展渠道,完善全民参与机制。

1、在景观照明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项目验收中,既要认真研究和吸纳专家意见,进一步提升亮化档次和效果,使得亮化效果体现社会精英的意志,又要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使得亮化效果体现普通市民的意志。通过景观亮化建设这个舞台,让社会各阶层都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赢得了实施过程和最终效果的总体和谐、普遍认同和广泛好评。

2、推进景观照明“三同时”建设,鼓励建设单位投资景观照明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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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过度亮化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上存在。《通知》是一场及时雨,对及时纠正景观照明领域的非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制止浪费、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并不是不允许景观照明建设,而应当是杜绝盲目建设。各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转变思路,健全各类体制机制,以民生为优先,以人为导向,以服务于经济为目标,加强立项管控和设计把关,立足地方实际,引导行业理性健康发展。

作者/Mr李竞 来源/照明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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