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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行家说Display · 2019-12-05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报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81亿元。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应收账款1亿元进行坏账计提,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5.81亿元调整至-6.68亿元;2019年11月18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基于确认关于Lumileds诉讼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4.5亿元和LED芯片固定资产减值计提29.11亿元,公司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再次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之前-6.68亿元调整至-39.67亿元。你公司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行为,导致2018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经查,2015年3月24日Lumileds就正式向美国加州高等法院起诉你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侵占商业秘密、违反美国加州相关法案等,但你公司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此外,你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Lumileds应赔偿经济损失9563万元。你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进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公司董监高和财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披义务,平稳处置化解风险,稳健开展日常经营,我局将对公司重大事项持续保持高度关注,并将继续开展相关核查,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传达给相关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将按照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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