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豪润达起诉苹果孙公司 指iPhone 闪光灯侵权
行家说Display · 2018-11-28
德豪润达起诉苹果公司侵权的动作又再添一笔。此前已将售卖侵权苹果产品的国美电器北京营业部及苹果公司旗下的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这次一口气将六家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5亿元。
11月27日晚间,德豪润达公告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六家侵害其专利的公司告上法庭。
这六家被告的公司分别为:1、Lumileds LLC;2、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3、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4、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5、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6、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其中,第2家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是Lumileds LLC旗下的研发及经营主体;第3家公司(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是Lumileds LLC旗下主要负责产品制造的公司,经营地址在上海。第6家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苹果公司的孙公司,苹果手机在中国的经销均由其实施。
因此此次德豪润达的起诉对象其实是三家:Lumileds LLC、今一通信及苹果公司。
据了解,德豪润达的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LED芯片、发光二极管、LED光源模组及LED半导体照明产品、LED灯具及显示屏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企业。该公司称,其自2010年成立至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LED芯片及LED照明产品的研发,并申请了一系列专利。
其中,此次被侵权的专利“一种LED倒装芯片及其制造方法”,是其研发的LED倒装芯片技术,是一种新型的LED倒装芯片结构及其制造方法,2013年被研发出来。
利用该方法倒装LED芯片,具有良好的散热功能及绝缘效果,极大地提高了LED芯片的稳定性,因此该技术于2016年8月份获得专利授权。专利申请下来后,大连德豪将专利的使用权交给了上市公司德豪润达使用。
但大连德豪发现,Lumileds LLC、苹果公司未经许可即推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 LED 倒装芯片并进行大规模的生产销售,从而造成侵权。
德豪润达认为,Lumileds LLC生产了侵犯公司专利的产品,应该停止销售;苹果公司在制造苹果手机时使用了该专利,其负责中国经销的公司、售卖侵权苹果手机的今一通信也应该停止销售含有该专利LED闪光灯芯片的手机产品。
Lumileds LLC除生产苹果手机闪光灯外,还将该专利应用于其他灯具的生产,并获得了不小的收益。数据显示,该公司2017年营收为10.42亿元,2018年销量仍然在增长。德豪润达认为其侵权产品的营业额超过20亿元,遂要求其提供5亿元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案,目前尚未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在此之前,对于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德豪润达已多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于国美电器(北京马甸鹏润店)、苹果公司深圳益田分公司销售的苹果手机,德豪润达要求其停止销售并提供手机所使用闪光灯芯片的制造商信息。这两起纠纷案目前也已被法院受理。
附德豪润达公告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编号:2018—120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二,以下简称“德豪润达”、“公司”、“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一,以下简称“大连德豪光电”)作为共同原告,因发明专利权被侵害的原因,将 LumiledsLLC(作为被告一,以下简称“Lumileds”)、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二,以下简称“上海亮锐管理”)、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三,以下简称“上海亮锐科技”)、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作为被告四,以下简称“今一通讯分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五,以下简称“今一通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六,以下简称“上海苹果贸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次诉讼受理法院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8)粤民初 162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二: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LumiledsLLC
被告二: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
被告五: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六: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一种 LED 倒装芯片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201310115299.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具体为:被告一至三停止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 LED 芯片产品,并且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被告四至六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含有侵权的 LED 闪光灯芯片的手机产品,并且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手机产品。
2、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亿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 LED 芯片、发光二极管、LED 光源模组、发射管、LED 半导体照明产品、LED 装饰产品、LED 灯具、LED 显示屏、LED 背光源等产品的研发及生产的企业。自 2010 年成立至今,原告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 LED 芯片及 LED 照明产品的研发,并申请了一系列的专利,形成了自身的科技竞争力。
其中,名称为“一种 LED 倒装芯片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201310115299.0)发明专利权,是原告一研发的 LED 倒装芯片技术,该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的 LED倒装芯片结构及其制造方法,该 LED 倒装芯片具有良好的散热功能及绝缘效果,极大地提高了 LED 芯片的稳定性。可以说,该技术在 2013 年被研发出后,引领了LED 倒装芯片的生产及研发潮流。
原告一的上述专利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获得授权,原告一在上述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许可原告二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并约定如果发现第三方侵犯上述专利权,原告一和原告二均有权进行维权。
原告发现,被告一 LumiledsLLC 未经原告一许可,推出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 LED 倒装芯片,并进行大规模的生产销售。据其国内报道,被告一涉案产品由其孙公司被告二亮锐(上海)管理公司具体经营,被告二营业范围明确记载受母公司委托向境内外的关联企业提供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照明产品及零部件、车用照明灯具、发光二极管、发光二极管模组、电子元器件及其相关半导体生产原料的研发,上述产品的委托加工、批发、进出口,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此外,被告三也为被告一、二的关联公司,并属于其制造实体,可知实际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被告一、二、三作为关联公司,内部具有委托生产、销售等关系,三者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据被告一官网记载,其中国办公室地址为“8A,No.1805HuYiRoadMaluTown,JiaDing,Shanghai,China”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 1805 号,该地址亦是被告三的经营地址。
原告一、二还发现,美国苹果公司在制造苹果手机时使用了被告一推出的侵犯上述专利权的 LED 闪光灯芯片,被告六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手机制造商美国苹果公司的孙公司,其苹果手机在中国的经销均由被告六实施,其亦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含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 LED 闪光灯芯片的手机产品的侵权责任。
原告从被告四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在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银河街 1 号中国移动通信珠海横琴店中获取了被控侵权的苹果手机,其亦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含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 LED 闪光灯芯片的苹果手机产品的侵权责任。被告五是被告四的总公司,应当与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停止其侵权行为。
原告一、二还发现,被告一推出的产品,除用于苹果手机闪光灯外,还广泛用于其他灯具产品,被告一至三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此外,苹果手机产品的销售额同样惊人。再加上根据行业统计,LUMILEDS2017 年营收为 10.42 亿,2018年销量仍然在增长,故截至目前,LUMILEDS 侵权产品的营业额应当至少超过 20 亿元,按照行业利润主张 5 亿元赔偿是合理的。基于此,原告一仅仅要求被告一、二、三赔偿 5 亿元,完全有理有据,并且合理合法。
鉴于上述情况,被告一、二、三制造的 LED 倒装芯片,广泛被应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六所经销的苹果手机的闪光灯上,根据被告一、二、三官方公布的数据及各类新闻报道可以明确,其涉案产品销量数量巨大,经济价值极高。被告六所使用的被告一、二、三 LED 倒装芯片,仅仅只是被告一、二、三巨大侵权规模的冰山一角,所以本案的索赔金额也实质上远远不足以完全弥补被告一、二、三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还同时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上述的合理开支依法亦应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进展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止目前,本案尚未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在《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披露的吴长江(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冬雷(被告一)、德豪润达(被告二)、雷士照明(被告三),并追加 NVCInc.为第三人的相关诉讼、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6)、《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7)中涉及的与 Lumileds 的相关诉讼以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仲裁事项如下:(1)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诉讼共2项,涉及的金额合计669.55万元;(2)作为原告的诉讼共14项,涉及的金额合计999.21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形成生效判决,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诉讼案件涉及的名称为“一种LED倒装芯片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201310115299.0)发明专利权,公司近期提起了2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具体如下:
(一)因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在位于北京市北三环中路27号商房大厦1-3层的国美电器(北京马甸鹏润店)销售的苹果手机使用了侵犯德豪润达(请求人)受许可的上述专利权的LED闪光灯芯片,德豪润达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带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闪光灯芯片的手机产品;2、责令被请求人提供涉案手机产品所使用的闪光灯芯片的制造商信息。
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送达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案号:2018-1287号)。
(二)因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分公司(被请求人)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28号益田假日广场B1层1-2、3号铺位销售的苹果手机使用了侵犯德豪润达(请求人)受许可的上述专利权的LED闪光灯芯片,德豪润达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带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闪光灯芯片的手机产品;2、责令被请求人提供涉案手机产品所使用的闪光灯芯片的制造商信息。
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深知专处字【2018】南03号)。
(三)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民初162号]。
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案号:2018-1287号)。
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深知专处字【2018】南03号)。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