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法兰克福照明展上的侵权纠纷?
中照网 · 2018-03-24
昨天,一则“中国企业涉嫌侵犯LED灯丝灯专利,法兰克福展位被查封”的消息刷爆朋友圈,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又开始站队,大搞地域歧视“中国企业丢人丢到国外去了”,“我国企业缺少创新精神”、“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而今天该企业快速做出了回应,对这些人啪啪啪打了脸!
事件还原
据正在参加法兰克福照明展的人员透露,在展会现场,来自中国宁波的宁波凯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凯耀”)因涉嫌侵犯台湾“液光固态照明”公司灯丝灯专利被举报,导致摊位被围并要求整改摊位,侵权的LED灯丝灯产品疑似被没收。
法兰克福照明展宁波凯耀的展位
企业回应
对于此次侵权事件,宁波凯耀迅速作出了澄清,声明中称,此次举报侵权的企业是其竞争对手之一,举报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行为。
声明中还指出,被控侵权的灯丝灯有专利号为DE 202015100715的专利覆盖,该专利由专利权人SIM LIGHTINGDESIGN COMPANY LIMITED授权给凯耀。该专利甚至比主张该侵其权的专利更早公开。凯耀和其许可人将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产品的合法性并在需要的时候无效主张侵其权的专利。
侵权背后
回顾往届法兰克福照明展,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一些大型参展商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专门派人在展会上巡视,比如14年欧司朗、飞利浦就专门派专利高管在展会上进行专利核查。
可以看到,国际展会固然是宣传产品、拓展市场的好机会,但也是企业搜查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的机会,并对其采取法律行动,以达到削弱竞争对手市场地位、降低竞争对手市场形象的目的。
除此之外,就是国外对中国企业的偏见,“抄袭”、“仿冒”“山寨”的帽子一直没有摘去。前几届法兰克福照明展上,德国海关组织侵权检查,中国参展企业被视作重点检查对象,有几家企业就被要求撤下展品并接受罚款。其实,近几年,随着中国企业技术的提升,对知识产品保护意识的提高,侵权现象已经大为改观,再给中国企业扣“旧帽子”实为不妥。
此外,也暴露出我国照明企业在海外参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准备不够充足的问题,也反映了我国政府在相关规范和管理力度上的欠缺。不管怎样,一旦构成侵权,后果是相当严重,轻则展位被封无法继续参展,重则会被告上法庭,当地海关也会对侵权企业进行封堵、制裁。还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或者被禁止在欧洲销售产品。
那么,是否有相应的措施,可以应对以上现象的出现呢?
展前预防
要想不被别人抓到小辫子,就得做好预备工作。照明企业在参展前应仔细核查,确认将要展出的产品是否可能在参展国举办地引起专利、设计和商标方面的纠纷。具体来说,应做好法律咨询和产品检索、商标注册、保护文书等工作。
法律咨询和产品检索是参展企业应在参展前进行法律咨询或通过专门的检索机构,对重要的、即将推出的新品进行有针对性地检索。商标注册是参展企业在国内注册的同时,也将重要产权在欧盟和其他相关市场进行注册,享受德国和欧盟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文书是展商在参展前可以请律师书撰写,递交法院,避免法院因竞争对手一面之辞,下达临时禁令。
这样,即使不存在重大风险,但为预防可能发生在展会的纠纷,做好保护性措施。
分析法律
德国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严厉的国家,在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中最常用的法律措施为——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制度作为一种诉前保全措施,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法院一般会在很短时间内作出裁定,二是一般无担保要求,三是无起诉要求。
由于临时禁令的上述特点,使得它成为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之一。也正因此,它也成为展会上常见的一种维权手段。如果发现侵权行为,他可以立即向参展商发出警告信,要求在限定时间之内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如果参展商不按警告信的要求行事,那么,他将会到法院申请请临时禁令。有些知识产权所有人甚至根本不事前发出警告信,而是直接申请法院临时禁令。
如果举报者让法院相信,该案件有紧迫性(比如侵权产品现在正在展会上展出),法院通常在几个小时之内就可以授予临时禁令。并且,临时禁令在授予后就可以立即被执行,法警可以在展会上立即扣押侵权产品。
临时禁令的内容一般包括没收侵权产品及产品目录,并且禁止在德国境内销售、批发或通过其它途径流通侵权产品。如果参展商不是生产商,法院还可以指令提供侵权产品来源。临时禁令道常还指令参展商承担申请请时禁令的知诉,举报者请临时禁令而产生的律师费用和法庭费用。
最关键的是,参展商如果不遵守临时禁令的规定,则可能会被判决承受高达25万欧元的行政罚款,甚至,参展企业的负责人可能会受到形式处罚。
但是,临时禁令不涉及损害赔偿。如果举报者要求参展商就自己因侵权产品而受到的损失(如产品销售量降低)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他需要提起正式的起诉。
提起正式知识产权诉讼是一件耗时、耗财和耗力的事并且,即使知识产权所有者在德国胜诉,法院判决中国参展商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可是,如果中国参展商在欧洲没有子公司,也没有在欧洲销售产品,该德国法院判决要到中国来申请强制执行是比较困难的。
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他们的律师通常会陪同法警到中国参展商的展位上来送达临时禁令。这时候,他们往往要求中国参展商签署一份停止侵权的声明。这份声明通常包括中国参展商停止侵权,并就以前的侵权行为作一次性赔偿。声明中还通常约定对违反停止侵权义务的惩罚,以及该声明的适用法和诉讼地。如果中国参展商签署并履行这份声明,举报者则承诺不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提醒中国参展商注意的是,在咨询您的律师之前,千万不要随意签署这种声明。因为,通常这种声明的用语太广泛,会为中国参展商带来很大的责任。因此,参展商如果收到禁令可以到授予临时禁令的法院登记异议,登记时间不限,但是登记异议不能阻止临时禁令的实施。更有效的保护方法应该是在参展前就向法院提交保护性书面文件。
保护函制度
由于展会时间较短,上述的反制措施实际上无法及时发挥作用。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德国法律界还发展了一种“保护函”制度,可以作为反制临时禁令的方法。
保护函实际上并非德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法律制度,而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了各级法院承认的一种制度。据统计,每年德国大约会有20000份保护函。
当参展商根据以往参展经验、展会期间的种种迹象或出于对竞争对手的了解,判断对方可能会在展会期间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时,可以提前向法院发出保护函,以达到阻止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裁定。
保护函的内容不必过于冗长复杂,重点应放着说明并不存在作出临时禁令裁定所要求的“紧迫性”上。在保护函中,发函人需说明双方情况、可能的纠纷以及不开庭作出临时禁令的危害。发函人还可以请求法院:
1、不作出临时禁令裁定;
2、不在不进行口头审查(开庭)的情况下作出临时禁令裁定;
3、可以要求对方就临时禁令申请提供担保,或自行提供担保阻止发出禁令的强制执行。
由于权利人可能从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申请,保护函的发函人也就需要向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保护函。由于德国每年的保护函数量可观,对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保证保护函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德国于2007年7月开始尝试建立“保护函中央登记系统”作为统一的保护函接收机构。该系统虽非官方设立的登记系统,但目前已得到62家各级法院的认可。发函人在支付较低的费用后(一次45欧元,外加增值税),可以将保护函及相应证明资料上传到该登记系统,系统会保留90天(可申请延期)。已认可该系统的法院,在作出临时禁令裁定前,会自动登录该系统查询有无对应的保护函。而对于还未加入或认可该登记系统的法院,发函人可以告知相关法院,其已将保护函上传至ZSR系统,以便法院在作出临时禁令裁定前参考。
一带一路战略造就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渐加快,但通过众多的侵权事件可看出,中国照明企业走出去的的准备仍不够充分,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藉此,中照网再次呼吁,中国照明企业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让侵权事件不再发生。
本文的提及的法律条文及方法来源于“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和“西盟斯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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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照网 编辑丨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