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与祺景光电纠纷事件,不宜过早过度解读
中国之光网 · 2017-03-25
3月21日起,大量关于祺景光电反诉飞利浦的新闻见诸媒体,瞬间引发业内人士甚至网友们的广泛关注。此类文章主要采用了祺景光电所发布的“涉诉公告”。
记者调查后发现,该诉讼为“案中案”,是2016年祺景光电和飞利浦关于欠款诉讼的一轮反诉。对此,特意对此事件做个梳理。
事件梳理:
1、2016年6月,飞利浦以祺景光电逾期支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祺景光电支付货款人民币1269.76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和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
2、2016年8月9日,祺景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收到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的应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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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为: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公司违反《专用商业条款》(用于飞利浦系统服务合作伙伴渠道产品的经销)(2015年)、《债务偿还协议》、《付款承诺书》的相关内容,逾期支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案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号:(2016)沪0106民初字第12399号。
3、2016年11月,祺景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警示,认为该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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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管事项如下:
2016年7月8日,祺景光电收到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货款1296.76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祺景光电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时披露,直至2016年8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海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祺景光电予以警示。
4、2017年3月20日,祺景光电发布公告称,向飞利浦提起反诉,请求依法解除与飞利浦全部采购合同,并请求判令飞利浦返回公司已支付的6283.72万元采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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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为:
2014 年-2016 年度,祺景(上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许昌市及下辖各区、县提供EMC 能源管理方案。飞利浦作为此EMC能源管理方案唯一指定品牌,所供灯具质量严重影响本公司EMC能源管理后期维护及管理。截止至2016 年12 月31 日,已有2917盏路灯出现了质量问题,损坏灯具数量还在不断攀升。
由于原告祺景(上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 年7 月有宗买卖合同纠纷【(2016)沪 0106民初字第12399 号 】。故祺景(上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7 月后及2017 年1-3 月提起的合理理赔要求,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种种推诿、懈怠,给本公司以及用能单位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影响。
2017年3月17 日,祺景(上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飞利浦所供灯具质量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质量瑕疵向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反诉,静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记者翻阅资料后发现,飞利浦与祺景光电纠纷的源头在3年以前。2014年6月,祺景光电与许昌市政府、飞利浦签署协议,约定三方携手建设飞利浦—祺景LED照明中原联合生产基地;同年9月,祺景光电启动了对许昌市路灯的改造项目。祺景光电称,将在未来三年内对许昌市(一区、二市、二县)进行总计约七万盏路灯的改造工程。
针对此事件,2017年3月,作为当事人的飞利浦照明对媒体表示:“飞利浦照明的所有产品均经过严格测试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我们始终重视产品质量和用户体验,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和质保流程及专业团队提供保障。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不便透露相关细节。”
飞利浦照明在昨晚最新公布的声明中还表示,飞利浦照明在提起诉讼之前,以及与祺景光电就欠款问题进行的长期沟通和谈判中,祺景光电从未提及相关产品的质量问题。
(3月24日,飞利浦就此事发布的最新声明)
不过,祺景光电8月9日发布的公告曾称,“公司经研究后认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充分,不客观,有意回避欠款缘由。”这里所提及的欠款缘由,是否就是祺景光电反诉的灯具质量问题尚不得知。
而正如声明中所言,从祺景光电已披露的信息中可以发现,该诉讼所涉及的飞利浦产品和货款仍待法院程序予以采信。
结语:
记者观察后发现,网友多围绕两点来展开评论,一种站在制高点,纯粹认为这是个经济纠纷的好案例;第二种则是围绕飞利浦照明产品的质量发表看法。
那么,事件究竟谁是谁非?
只想说,这岂是一两句就可以说清楚的?!
媒体也不要过早过度解读,
大伙儿也不要轻易评判和被引导,
等真相和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再下定论也不迟。